一、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个周期影响工伤保险的主要要素,核定在下一个周期内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根据《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规程(试行)(人社险中心函〔2011〕101号)要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周期,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每满两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核定一次。用人单位缴费不满两年的,不实行费率浮动。
二、费率浮动档次标准
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纳,以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费率浮动档次。
(一)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费率可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1、因工死亡人数大于等于10人的;
2、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300%的。
(二)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费率可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1、因工死亡人数大于等于3人小于10人的;
2、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小于等于300%的。
(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小于等于150%的,费率不浮动。
(四)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0小于等于2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五)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六)免于考核的项目按《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48号)的规定执行。
(七)支缴率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支缴率=(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免于考核金额)÷缴费金额×100%。
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一)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二)少报、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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