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每1~3年浮动一次。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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