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转刑事程序规定
时间:2023-03-17 19:10:33 4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具体的流程是,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转为刑事案件。

一、刑事案件公安局撤案流程

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但需要行政处理的,要移送至有关部门;若认为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不认为是犯罪的时候,在刑事和解后,由公安机关报检察院做不起诉处理。当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可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直接纠正。

二、刑事案件转行政案件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刑事案件转治安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法律条文转。立案后转,在办理过程中,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三、刑事复议期限的规定

刑事案件申请复议复核的期限,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的期限执行,不同的复核期限是不一样的。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刑事复议、复核应当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五个工作日以内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认定的,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申请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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