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如果在侦查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能转治安案件。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才会作为刑事案件立案;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作为治安案件立案处理。
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按照实际案情来决定能否刑事转治安处罚。
刑事案件转治安案件的条件
刑事案件转治安案件的条件是行为人没有构成犯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应当依照治安管理进行处罚。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属于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违法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的,就不属于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的条件就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只是一般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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