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是刑事处罚。在取保候审后,被告人是否被判有罪并服刑,取决于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情况。只有在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或缓刑的情况下,取保候审后才不需要坐牢。
网友关心的是,在取保候审之后,被告人是否還有可能被判有罪并服刑?首先,大家必须明白,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而不是一种刑事处罚,两者不能混淆,更不能等同。其次,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可以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但只有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才能判决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判处何种刑罚。最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后是否还要坐牢,完全取决于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情况。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取保候审后才不需要坐牢,否则都还需要坐牢:1、公安机关经依法侦查后决定撤销案件。2、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3、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无罪,或者,虽然判决被告人有罪,但判处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缓期执行。
取 保 候 审 的 审 判 程 序 与 结 果 分 析
根据提供的核心内容,人民法院在审理认罪认罚案件时,需要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公诉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诉。
如果在第一审程序中被告人才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认罪认罚的作用决定是否从宽,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因此,在审理认罪认罚案件时,人民法院需要仔细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并在确定从宽幅度时考虑认罪认罚的作用。
在取保候审后,被告人是否被判有罪并服刑,需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认罪认罚案件时,需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在确定从宽幅度时考虑认罪认罚的作用。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公诉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诉。在审理认罪认罚案件时,人民法院需要仔细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并在确定从宽幅度时考虑认罪认罚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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