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条件
各国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都持谨慎态度,除在国内立法中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和程序外,一般都以存在国际条约或互惠关系为前提。从国际条约和各国立法来看,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1、该判决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按照承认和执行国的法律,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3、该判决不违反承认和执行国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4、承认和执行国未就同一案件作出生效判决,或未承认第三国的生效判决。
5、判决不是通过欺骗取得的。
6、两国有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
二、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方式
各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方式各不相同,主要有三种方式:
1、审查制度。即通过法院审查后签发执行令状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2、登记制度。即外国法院在本国登记后,即可予以执行。
2、重新判决制度。由申请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人,向本国法院重新起诉,本国法院以该外国法院判决为证据,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三、哪些人对刑事判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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