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研究工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博士后证书。
退站安排到我市工作或回原籍落户的提交博士学位证书;
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夫妻随迁的提交《结婚证;
6、未成年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7、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没有合法固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1、《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研究工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关系证明原件;
2、《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博士后证书、博士学位证书、房产证明、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请人向落户地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申请人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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