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
1、成立条件不同。根据双方的协议成立;留置权是依法直接规定的;
2、占有条件不同。虽然两者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和转让为要件,但质权只有在设定时才转让占有,担保物与债权没有事先占有的关系;而且留置权的债权事先与担保物有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提前占有债权人是建立留置权的前提;
3、法律关系的对象不同。质权标的包括动产和财产权;而留置权标的只是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当然可以在债权已清偿期但未清偿时行使质权;而且留置权在债权已清偿期但未清偿时,还必须有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实现。
消灭差异。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被消灭;当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留置权被消灭。
抵押与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抵押是指债务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财产占有,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区别是:1、标的不同,抵押标的为动产和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留置标的为动产;2、转移占有不同,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押和留置都转移占有;3、债务期限届满处理不同,抵押权人和质权人可以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留置是留置权人先设置一定期限并通知债务人,期限届满即可处置留置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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