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单方面终止合同主要体现如下:
1、承租人因不能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造成部分或全部损坏或损失的;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3、如果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即使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随时终止合同。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1.合理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
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期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
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逾期不返还,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逾期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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