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依法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小产权房屋买卖,应当认定有效;
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视为有效;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应当无效。
小产权房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本质上还是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合同有效。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村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的自住房。由于小产权房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又称乡产权房。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也是一种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关系。只是因为证件不全,不能办理物权变更的过户登记手续。但在小产权买卖过程中,如果买受人知道该房屋是小产权房,并以低价购买,则说明其购买时的合同目的是为了居住。签订合同的初衷不包括小产权房的变更登记或产权证,只需要交付使用。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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