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试用期内提前几日以书面
解职流程的基本步骤如下所示:
首先,务必于七日前向所在职位提交正式的离职申请;其次,在获得批准之后,立即开始与相关岗位人员进行详尽的工作交接,确保各项事务得以顺利过渡到后续接手者手中;再者,应在人力资源部门完成所有涉及薪酬支付的相关程序,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最后,获得企业开具的离职证明文件,并确保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用人单位能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为员工完成档案资料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迁移事宜。
如是劳动者需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则必须提前至少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以便双方有所准备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而对于处于试用期中的劳动者,只要在预先告知三日后,同样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阶段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试用期阶段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判断依据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员工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相关讯息,从而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基本准则;
2.经过深入的职业技能审查以及严格的考评之后发现,该员工并不具备胜任其所在职位所需的能力水平;
3.员工身心患有严重疾病以至于无法适应其岗位对应的工作环境;
4.难以按照所属岗位的职责以及工作细则完成相应的劳动力贡献与实际任务;
5.存在其他任何不符合该岗位特殊要求的现象。
对于劳动者而言,即便已成功转为正式员工,他们仍然享有单方解除劳工合同的合法权益。
在试用期期间,实则为企业与雇员彼此进行全面考察的重要阶段。
若雇员在此期间的各项行为表现未能满足公司设定的录用条件,企业有权单方面作出解雇决定,同时应当向其发放当月试用期期间应得的薪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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