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投资入股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不动产投资入股的税务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不动产投资入股的税务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担风险,收取固定的利润的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但是,对于不动产投资入股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业界则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认为既然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征增值税,且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可通过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核定,企业就可以根据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入账,为必申请代开发票。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税务机关应为企业开具发票,因为税务机关具有长期管理发票的经验,且发票具有防伪标识,可以方便税务机关日后跟踪及监控,而且在现行税收法规中找不到对此行为不开具发票的依据,所以是否开具发票不该以是否应税作为标准。
根据相关的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股东把不动产投资办企业,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应开具发票。因此,企业可以根据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个人股东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财产(资产)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财产原值。
但是后来,该文件被国家税务总局收回了。笔者认为:如果一个自然人以不动产投资一家企业,需要缴纳税金。而另一个自然人以货币资金投入一家企业,不需要缴纳任何税金。对于不同自然人来说,这就造成不公平,也违背了税法的公平性。因此,在实践过程中,纳税人碰到用不动产投资入股的情况,要与主管税务机关积极沟通,争取在投资环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待转让或处置环节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人股东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要缴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法人以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另一家企业或成立新企业,意味着,该企业法人用非货币性资产换取了另一家企业的股权。
如果该企业法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特殊重组的条件规定:可以暂缓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
如果上述交易不符合特殊重组的条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该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这就意味着用不动产换取股权的交易行为,企业应该视同销售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的销售确认转让的损益。
除了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企业特殊重组的规定。
以上便是不动产投资入股的税务问题应该如何处理的具体解决办法,确实不动产在投资中是一种特别的存在,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接受这种形式的投资,而且对于不动产的税务问题也是需要特别对待的,因为对于资金投资来说是不需要缴纳税金的,但是现在有些地方却要求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的企业缴纳税金,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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