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俊与文向阳离婚一案
时间:2023-04-22 10:12:46 1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文俊,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桃花江林场职工,住桃江县第四中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向阳,女,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桃江县第四中学医生,住桃江县第四中学。

委托代理人高永爱,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部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周文俊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08)桃民一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文向阳与周文俊于1996年相识恋爱,同年7月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4月4日生育男孩文尚周。婚后开始一段时间夫妻关系较好,夫妻间发生过矛盾,文向阳曾于2005年向法院提出要求离婚,后经他人劝解,和好了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房屋一套,价值12万元、冰箱一台,全自动洗衣机一台,空调机二台,麻将机一台,家具一套,电热水器一套。周文俊婚前财产有四组合柜一套、桌子一张、梳妆台一个、书柜一张、写字台一张、木沙发一套、电风扇两台、25寸彩电一台存放在文向阳处。文向阳的月工资为700元,周文俊的月工资为805元。

本案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文向阳与周文俊离婚;

二、子女抚养:小孩文尚周,由文向阳负责抚养成人,由周文俊负担抚养费20500元;

三、财产处理:共同财产中周文俊应分得部分列抵抚养费后,由文向阳给付周文俊50000元,其它财产归文向阳所有,周文俊的婚前财产归周文俊所有,于本调解协议签字之日履行完毕;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文向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周文俊负担;

五、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即生效。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同意,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00九年三月十三日

全文80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结婚登记 最新知识
针对周文俊与文向阳离婚一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周文俊与文向阳离婚一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