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满意时,不能直接申请仲裁,但可以寻求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如果当事人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满意,他们不能直接申请仲裁,但可以依法寻求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伤认定不服可否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和经济损失程度达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前,可以先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以上规定,工伤认定不服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工伤认定属于劳动能力鉴定范畴,而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程序,两者并不相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和经济损失程度达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出具相应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不服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而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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