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是针对私益信托。公益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属于特殊情况。
信托当事人的变更: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十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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