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已向工伤职工提供的待遇低于现规定的,是否需要调整?我公司员工在2003年8月份从外地回单位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我们在2003年业已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北京市当时的有关规定向其支付了相应工伤医疗期及其他待遇,至今该员工的伤残认定结果尚未下来。鉴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员工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是不一致的,请问我单位2003年业已按照《试行办法》向该员工提供的工伤保险待遇低于《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对该条例制订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的待遇的,2004年是否需要按照新规定加以调整?答:不用调整。2004年伤残认定结果出来后应该给予该同志的工伤待遇,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对该条例制订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及救济途径
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是每个职工特别关心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以上伤残待遇并不是每个工伤职工都全部享有,即使应当享有也不能一概而论,根据伤残程度不同,享有的标准和获得的补偿数额也不同。造成死亡的,应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不管采用哪种方式解决,都不应盲目去做,如自己不明白,可以咨询或聘请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报销需要提供工伤医疗终结书、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三份)、医院发票、医院费用清单、工伤认定表、事故调查报告、劳动能力鉴定表,到相应单位申请工伤报销。
那么在发生了工伤情形后也是需要劳动者及时的通知用人单位,同时也是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伤鉴定的,然后根据工伤鉴定等级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项目的,如果双方对工伤鉴定的等级发僧了分歧或者是争议时也是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是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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