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监局行政处罚权裁量权执行标准
时间:2023-06-06 20:22:14 2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该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300人规模以下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300人规模以上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对上述各类人员中,其中有1/3以下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给予5000元至8000元罚款;

(二)对上述各类人员中,其中有1/3至2/3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给予8000元至1.5万元罚款;

(三)对上述各类人员中,其中有2/3以上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给予1.5万元至2万元罚款。

四、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对从业人员进行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50%以内的,处1万元罚款;

(三)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50%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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