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原则概括如下:
1。如果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要求离婚,当地法院将根据其国内法律决定是否受理。公民双方都在国外,尚未定居,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离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离婚诉讼。居住地国法院以离婚必须由结婚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结婚地或者一方在中国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居住地国法院以离婚必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在中国的原居住地或者最终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无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由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外方当事人向居住地国法院起诉,内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法院有权受理。双方都出国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当在出国前向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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