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作出怎样的审理结果
1、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作出以下审理结果: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条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二、再审审查程序的终结
再审审查程序的终结是指,在审查过程中,当存在某些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事由时,再审审查就此结束的情形。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1)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2)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4)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5)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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