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在多长期限内审结
1、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采用一审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形除外;采用二审程序审理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法律其他规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的再审情形有哪些
1、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法律依据及其条件。根据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这一规定表明,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才有权提起抗诉。这是由发现有错误的难度、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任务量较大等现实情况决定的。如果同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裁判有错误时,应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根据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
抗诉书提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是人民法院再审的依据之一,人民法院再审时应通知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以抗诉人身份发表抗诉词,充分阐述提出抗诉的理由和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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