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签劳动合同外,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除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理解为:劳动合同期满时,适用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变、加薪或晋升等条件。如果工人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将被终止,雇主将不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期满后,雇主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减少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如减薪。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无论工人是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都将终止,雇主应支付经济补偿
本条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况,即雇主不支付经济补偿,这要求雇主注意提供一份维持或改善合同福利的证明。例如,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员工提出续签意向,而员工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雇主应保留证据,以避免雇员以雇主今后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向雇主要求经济补偿,否则在劳动仲裁时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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