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时间:2023-06-11 08:45:12 3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法》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律解释:

依据刑法64条,法院可以视不同情况在判决主文中作出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上缴的判决,成为日后涉案财物的执行依据。对于返还、没收、上缴而言,追缴、责令退赔为其明确了对象,故刑法64条的基础是追缴、责令退赔。正确理解追缴、责令退赔是正确理解刑法64条的保障,比较权威的理解是对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如通过盗窃、抢劫、贪污等犯罪所得的公私财物,以及通过非法经营获得的非法利润等,如果这些赃款、赃物还在,应当予以追查收缴。如果其中的财物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如果没有被害人的,则应当及时上缴国库。如果赃物、赃款已经被处置无法返还被害人的,应责令犯罪人按价退赔。

所以案件审理需查明赃款赃物的去向,视情况判决:

(1)对于已扣押在卷的赃款赃物,可以直接判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或上缴国库。

(2)对于有证据证明赃款赃物的下落,尚未能扣押在卷的,省院的精神是对判决、裁定时尚未追缴或退赔的赃款赃物,应明确数额,在判决、裁定书主文部分写明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这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但可以帮助理解、适用刑法64条。

(3)对于有证据证实赃款已被挥霍,赃物已无法追回的案件,就应当直接判决责令退赔,数额即是认定的犯罪事实中的有关数字。某些案件如盗窃后低价销赃的,应判决追缴赃款和责令退赔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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