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借款人为法定代表人配偶并且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借款方需按照约定标准或者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支付欠款逾期利息。
同时,若该借款主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营利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可知,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背负的,用于维持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债务,应视为双方共有的债务。
另外一方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若法定代表人配偶故意拖欠贷款,债权方可依法要求对方按照合约支付逾期利息,同时,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债权人还有权要求另一方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
若是婚姻中的另一方知晓此类行为发生且未能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债务很可能将由二人共同承担。
对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证实债务确实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以便进而追究到配偶一方的连带责任。
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债权人可先尝试与借贷人和其配偶进行和解,假如无法达成共识,再寻求人民法院的帮助,请求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偿还全部欠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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