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时间:2023-05-03 10:30:20 3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承揽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租赁合同之间的区别是:

1、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由此可见,租赁合同的标的是租赁物和租金,出租人的义务是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与此相对应,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则是承租人的权利;承租人的义务是支付租金,出租人的权利是收取租金。

2、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可以看出,承租人是自己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因此负有合理使用义务和的妥善保管义务。

3、如果出租人没有占有、也没有使用租赁物,当然就没有保管的法定义务。

(1)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由此可见,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工作成果和报酬,承揽人的义务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的义务是支付报酬。

二、租赁合同的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三、租赁合同的种类

1、根据租赁物的不同,租赁可以划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包括房屋租赁和土地使用权租赁等。

2、根据法律对租赁是否具有特殊的规定,可以将租赁划分为一般租赁和特殊租赁。特殊租赁是相对于一般租赁而言的,指法律有特别要求的租赁,例如。房地产管理法律对房地产的租赁、海商法对船舶的租赁以及航空法对航空器的租赁等都有特殊的规定。

3、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确定期限,可以划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1)当事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没有约定租赁期间的则为不定期租赁。

(2)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对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依自己的意愿随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应预先通知对方。但是,无论是否约定租赁期间,租赁期间都受20年法定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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