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意见指出,个人账户的主要作用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该意见表明,个人账户的主要作用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能 否 用 亲 人 医 保 卡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医保卡是专为参保人员个人使用而设立的,用于办理医疗保险结算的电子载体。医保卡具有身份识别、信息记录、费用结算等功能,是参保人员就医的重要工具。然而,亲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医疗保险关系,因此一般情况下不能使用亲人医保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个人,其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统筹区域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从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这里所指的“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配偶”,不包括亲属之间。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使用医保卡:
1.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其配偶、子女;
2. 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且未纳入其他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的人员;
3. 属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且未纳入其他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的人员。
因此,亲人之间一般情况下不能使用亲人医保卡,但在特定情况下,如上述第三种情形,亲人也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使用医保卡。然而,这种情况下,亲人之间可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保险费用,才能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该意见表明,个人账户的主要作用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医保卡是专为参保人员个人使用而设立的,用于办理医疗保险结算的电子载体。参保人员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统筹区域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从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亲人之间一般情况下不能使用亲人医保卡,但在特定情况下,如上述第三种情形,亲人也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使用医保卡。然而,这种情况下,亲人之间可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保险费用,才能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最新医疗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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