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1、此纠纷房已被法院财产保全,是否可以在另一案中判给其它人?
2、由于建房负责人建房时的原始单据已丢失,是否可以在会计师事务所对房子进行造价评估,要求其余三人缴纳剩余房款?
山西济宁郭猛律师回复:
一、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法院无权另案处理
二、既然原始票据已经丢失,会计师事务所无法进行审计,应当到物价评估部门进行评估,最好由法院委托。
江西南昌郑吉敏律师回复:
关于第一个问题,实际两个案件争一套房子很常见,不是不能判,而是执行有问题。另外如果不是对房产物权起诉,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房产给谁。但如果是对物权诉讼,有可能具有优先权。因此两个案件争一套房子除非两案都是基于物权诉讼,否则矛盾并没有想象的大。
第二个问题:原始票据已经丢失是可以评估的,只是计算方法不同。(可能评估费用也不同)
另外你的案子没说清楚,从法院判决来看,要求负责人一人承担,实际上确认了房产为其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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