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全的房屋不会被其他债务人分,但有可能被其他债权人分,例如房屋抵押的,执行抵押房屋时,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一、财产保全担保形式
1、实物财产担保,利用实物担保的形式主要体现在用住房、汽车、工厂或者土地等进行担保。这种担保形式在不利用现金做担保的前提下,避免了资金占用,以此可以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而且也会更容易被法院认可。但是缺点在于:对于食物担保需要专业人员对实物进行财产评估,最终来确定其市场价值。所以这样必定会对大大降低申请财产保全的效率。
2、现金担保,现金担保是所有担保形式中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种方式。毕竟用现金可以直接衡量其额度,后期也方便执行。但是这种方式也有着最大的一个缺点就是:普通人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的现金。即使有些企业有足够的现金可供担保,但用现金做担保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资金流动,对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3、银行保函担保,银行保函担保的实质就是:银行向申请人提供一张保函来向法院进行担保。这样一来,当由于申请人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时,银行会替申请人支付。这种担保形式的信誉度比较高,特别容易被法院认可,很容易通过审核。但是如果申请人想要申请银行的担保保函,难度就很大了,一般只有大型企业才符合申请标准。
4、保险公司保函担保,这种担保方式就是保险公司新出的一种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然后,申请人可以申请投保,待保险公司出具一份保函之后,申请人可以将此保函交给法院。这份保函和银行保函的作用一样。对于这种新型的担保形式,它的产生真正解决了很多当事人担保难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它的手续简单,收费低,而且也会被法院认可。不过这种形式出现的时间比较短,所以在法院审核的过程中,耗费的时间稍稍长点,有很多细节还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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