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对抵押物转让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质押担保注意事项
1、质押的财物,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法律允许流通和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
2、使用质押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内容主要包括: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物移交的时间;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4、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权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5、实现质权的途径,一般是折价,拍卖或变卖三种途径。
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如果当事人的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需要经抵押权人同意,所得价款要优先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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