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办理
时间:2023-02-20 08:32:26 1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办事指南:参保条件

一、城镇居民: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无用人单位、未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以下人员: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老年居民;2.劳动年龄范围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除符合实时社会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以及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支援“三线”建设、退休回苏定居“老军工”以外,其他本市市区户籍、按月享受异地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不列入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二、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由本市市区单位(或破产、撤销、关闭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市、区民政部门)管理、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期间精减退职、20世纪80年代初已办理社会救济证的人员。

三、征地保养人员:根据苏府〔2004〕139号文件、苏府〔2007〕128号文件规定,本市市区2004年1月1日后批准的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

第三、第四年龄段人员(女36周岁及以上,男46周岁及以上)。费用缴纳

一、城镇居民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50元。其中: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老年居民,个人按200元的标准缴纳,财政按3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2.失业人员和2007年1月1日后户籍从苏州大市范围以外迁入本市市区的老年居民,按550元的标准由个人全额缴纳。3.参保对象中持有《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苏州市区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济领取证、《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苏州市三无对象救助证、《苏州市农村五保户供养证的人员,以及经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免缴当年度居民医保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二、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管理单位按每人1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

三、征地保养人员

第三、第四年龄段征地保养人员的住院医疗保险费由国土管理部门在办理征地保障手续时从征地成本中按每人1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划拨。对已按8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划拨住院医疗保险费、享受征地保养医保待遇的人员,由市社保中心于2008年3月31日前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将其门诊医疗保险费从征地保障统筹基金中划拨至居民医保基金。享受待遇

一、门诊待遇1.参保居民持本人《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以下统称就医证卡),到选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600元限额内可享受50%的门诊医疗补助。划卡结付时,参保居民只需向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包括个人自负部分和个人自费部分),其余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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