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需要先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治疗后残疾相对稳定,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一年内申请认定。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间的误工费按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支付。
工伤认定需要材料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为了更好的保障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都是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当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都是可以通过社会保险来索要赔偿的,同时工伤认定也是需要用人单位进行申请,如果说用人单位没有申请,劳动者或者是其亲属也是可以在一年内提出申请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