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上调
时间:2023-04-11 18:21:54 4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山东省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将进行调整,其中伤残津贴1至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可分别增加135~100元,本月底前将调整完毕。

按照《2008年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调整表》的标准,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35~100元。其中济南、青岛、东营、烟台、威海1至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35元、130元、125元、120元;淄博、枣庄、潍坊、济宁、泰安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5元、120元、115元、110元;日照、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15元、110元、105元、1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

生活护理费以2007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劳动保险基金支付项目有哪些

(1)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辅助器具配置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伤残津贴;

(5)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6)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院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9)康复性治疗费用。

(10)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11)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2)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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