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统一的年产值标准。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各县(市)统一的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在制定统一的年产值标准时,可以考虑耕地类型和质量、农民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2)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当按照确保被征地农民原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范围内确定;按统一年产值法定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维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能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增加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为30倍,不足以维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予以补助。依法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实施征地补偿。(3)征地区综合地价的制定。在有条件的地区,省国土资源厅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各县(市)征地区综合地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实行征地补偿。区域综合地价的制定应考虑土地类型、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需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等因素。(4)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当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土地全部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消组织制度的,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收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以下是新疆自治区统一的征地年产值标准:
耕地补偿计算基数表
一级耕地,二级耕地,三级耕地补偿基数1500800600元/亩。本表标准适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耕地。
2。耕地、菜地、果园种植特种作物的年产值应高于本表一级耕地标准;棉田最高产值不超过1.5倍;果园最高产值不超过2.0倍;蔬菜最高产值不超过1.5倍土地不超过3.0倍;葡萄地最大产值不超过4.0倍。其他经济作物按实际年产值计算。
安置补助倍数计算表
人均耕地(亩)安置补助倍数
3.0亩以上12-13
1.0亩以下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总和30倍
注: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倍数之和为不低于补偿基数的20倍。土地补偿费一般为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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