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相裁员的,应该对被裁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裁员的程序要求
经济性裁员的报告材料基本包括:
(1)关于经济性裁员的报告说明,即裁员的原因说明;
(2)经济性裁员的裁减人员明细表,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岗位职务和劳动合同期限等;
(3)被裁减人员的补偿方案,包括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和金额等;
(4)职工就业与安置意见,证明企业裁员依据、行为和程序;
(5)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相关证明资料;
(6)工会或全体职工对裁员的意见;
(7)裁员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提交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裁员的批复;
(8)企业裁员风险评估报告;
(9)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资料;
(10)相关条件证明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如有),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出具全体职工签名推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证明材料;
(11)裁员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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