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公证遗嘱的生效,不仅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还需要合法的公证程序保障。违反公证程序导致公证遗嘱无效给受益人造成损失,公证机构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将证明活动与遗嘱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机结合,以保障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
遗嘱人如何立遗嘱公正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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