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辞退,不管是因为哪一种原因,事情已成定局,员工所在乎的只是被辞退之后,怎么让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自己会得到什么样的经济补偿?
其实说到经济补偿,我们大多数人都会认为只有被对方恶意伤害了,才会得到补偿,在劳动合同法上这是一个误区,下面就来谈谈最容易迷惑劳动者的一些情形。
是我自己的原因,老板能给我补偿吗
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也自愿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还是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企业也是不得已,请求补偿他们会答应吗
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之后不得已要辞退员工,也需要给被辞掉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在经济性裁员中,如企业依法进行重整的、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需要裁员,必须给付被裁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这个后果应由单位承担,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总的来说,经济补偿一般要满足三个条件:劳动关系已结束+结束的事由+结束与事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有一般就有例外,下面就是经济补偿的一个例外规定。
签订的合同都到期了,请求经济补偿会合理吗
还有一种情况大多数人绝对想不到,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也不能干脆地和员工一拍两散。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不同意续订(已经尽力留住你,不想留就算了),否则单位与员工按照约定的期限终止劳动合同,单位也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即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比如降薪,如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则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都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到底是劳动者不要续签,还是用人单位不要续签,如果事后双方各执一词,这就很难判断了。谁之前留个心眼留下证据,谁就取胜。
法律如此重视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又为何在实践中很难实现?这事确实值得思考。有些人通过精心的操作,巧妙规避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使经济补偿的法律如同空置。
有法可依,让法律落到实处是每个人的愿望。但自己该不该与那些规避法律的人斗智斗勇,端看个人的决心了。
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通常依据以下公式计算:经济补偿金=补偿年限*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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