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开发商未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按时交付业主所购买的房产,即超过三个月仍未满足交付条件,那么买受人(即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提出退还已支付的价款以及其附属利益。在此过程中,若因我司(即开发商)的原因导致退款行为发生,我司须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然而,如果是因为购房者申请的贷款未能得到银行批准,或者双方对付款方式存在分歧等非我司原因造成的退款行为,我司将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接到购房者关于退出房屋及其款项的正式书面通知后,我司应在15个自然日内完成退款手续。在购房者表达出退出房屋及其款项的意愿后,我司应尽速在15个自然日内全额退还购房者的房款,同时终止履行相关合同条款。在此期间内,直至相关手续或文件签署完毕前,我司应代为购房者向银行支付每月应付的本金和利息。
若我司未能在收到购房者的退房及退款请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退款手续,自第16个工作日起至购房者成功收回所有房款止,我司应每天向购房者支付该物业总价值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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