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主张支付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金,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裁判及律条约定之时限履约之际,由法院依法裁定设立,以补偿申请人损失并追究被执行人不当行为的补偿款。此乃法院执行权调控之重要手段,在执行过程中需适度运用。裁定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既合理补偿了申请人的损失,又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惩戒,同时有助于维护法律尊严,营造优良司法环境,培育社会法治意识。
在司法实践中,迟延履行金常遭忽视甚至弃置不用,实际使用率低,未能充分发挥应有功能,使得执行权显得乏力,背离了立法初衷。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什么是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即债务人为延迟或违约而未能按期偿还债务,其核心条件为有效债务的存在、可实际执行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债务,且此种未履行并非因不当履行或其他履行瑕疵所致(例如履行地点错误等)。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也不能有正当理由作为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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