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区停车场大部分为两类
1、开发商投资建设、可供出售的专用停车场,一般是在楼层地下。这类停车场产权明晰,始为开发商所有,后为购者所有。
2、前几年建造的小区,当初建造的停车泊位较少。最近几年随着汽车渐渐进入平常百姓家中的增多,在小区地面(公共场所)空地改成的停车场,如小区道路旁、楼房旁等。
而出现争议和焦点众多的是一些小区路面停车场。发生汽车被盗事情后,业主往往指责物业公司失职:“你们收了物业费,就应该保护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而物业公司也颇感“冤枉”:“有限的物业费怎能让我们尽到那么大的责任?”
二、物业公司怎么认为的
如果小区内无专门车库,业主将车辆自由停放小区,双方是场地租赁关系,物业只是收取停车费。一旦发生失窃物业不负责任。
如果小区内有专门车库,并无专人看管,无论是否收费,一般而言,双方关系也是场地租赁关系,物业对车辆失窃不负责任。
车辆被盗物业是否有责任,主要看业主与物业双方约定的合同关系是保管关系还是场地租赁关系。若仅是场地租赁关系,物业无责任。
车辆被偷完全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那是警察才有能力管的事。他们物业公司的保安只能做到治安巡逻,门岗制度等基本保安工作。发生盗窃这样的案件,他们也没有办法,也不是他们该负责的事儿。
三、对于小区停车场,物业是仅仅提供场地还是需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呢?
业主在小区停车场内的车辆出现损坏或者丢失,物业公司就没有责任吗?从权利与义务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只要收取了停车的费用,就应履行保管的义务。不论以什么名义,“场地使用费”也好,“车位使用费”也好,“场地租金”也好,所收费用都是车辆存放的费用。
如果业主交付了车辆存放的费用,取得有效证据,不管是发票还是收据,业主跟物业方就存在了保管合同关系,那物业方肯定应该存在相应的保管义务。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在服务过程中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业主的财产损失的后果的形成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专家说,在国家实施的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有一条“物业管理企业疏于管理,未能履行服务合同约定的安全防范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小区业主车辆丢失也应属于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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