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看法:小区停车不该收费
《今天我才发现小区停车费是不用交的!》这一网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和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为依据,认为停车费或为土地使用费,或为保管费用,但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以及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没有权收取使用费,也不能强迫业主委托其保管车辆。如果是委托物业保管,物业要承担哪些责任和业主应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小区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收取的停车费应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应出示小区公共收益分配方案(需经全体业主同意)。此外,物业利用小区内部公共用地规划停车位,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等手续,而物业公司显然无法提供。
不少市民纷纷对该网文点赞、转载。家住一小区的陈先生表示,按规定露天停车位属业主共有,物业收取的费用应为车辆管理费和服务费,那么物业对车辆应负有管理、保管的责任。然而,该小区业主即使交了停车费也不能保证停车位置,物业管理并不到位,收停车费不合理。业主郭先生说,自今年8月搬进该小区后,从没见过小区内公共收益和使用情况的公示。
律师说法:公共收益应定期公示
《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物业可收取停车费用,但目前大多物业是受开发商或业委会、业主委托,或事实上存在管理、服务关系,因此物业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是合法的。
“实际上,物业收取的停车费用应该是管理费、服务费的延伸,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收取的费用为全体业主共享。”律师表示,小区内一些业主并没有车辆,因此占用共有场地停车的业主需要为场地占用和增加的物业服务量交纳一定费用,否则对没有在共有车位停车的业主来说不公平。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物业收费是受托关系,对于共有场地停车物业收取的费用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可依据委托而从中获得必要的劳务费用和服务费用,结余部分应该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增补和保洁、绿化等公益项目,同时应定期公开费用开支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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