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划分主要是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同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玩忽职守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工作失误造成的危害结果通常较小;玩忽职守罪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是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而工作失误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等。
如何区分过失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
过失渎职犯罪,表现在于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工作失误行为则是由于经验不足、能力水平有限,或因无法预见和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影响,虽行为人尽力履行了职责,但仍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其表现在行为人已尽可能地履行了职责,尽到了职责的要求。
在工作失误中,行为人的主观过失属于一般错误,客观上不存在渎职行为。渎职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往往是对权力的认识存在偏差,对权力行使的后果未作过深入思考。
工作失误的目的绝不可能也不应当是为了谋求私利。同一行为,如果有谋求私利动机的存在,工作失误就成为了工作故意失误,就可能构成渎职犯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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