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和工作失误的界定:
1、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前者是由于制度不完善,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后者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等行为。
2、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前者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后者的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是怎么界定的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权限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或者不顾职责随心所欲地处理事务;且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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