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划分主要是根据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玩忽职守罪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是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而工作失误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等;玩忽职守罪表现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工作失误表现为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本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一)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综合上面所说的,玩忽职守就是对工作不负责任而导致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对于此行为只要条件一旦构成必定就会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处罚的标准就会按照造成的损失轻或者重来进行判决,从而保障到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让违法者受到相应的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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