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关系解除怎么分割财产
1、同居关系解除一般由双方协议分割财产。若协议不成,个人财产不分割,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的,同居期间财产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的,同居期间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二、同居关系遗产怎么分配
1、如果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
2、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依法分割;
3、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利益;
4、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按双方的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5、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重病未治愈的,法院可判决其多分财产或由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的,同居期间财产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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