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检验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是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结婚证明。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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