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法院判决原告高某与被告吴某婚生长女吴某君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女儿不愿上学父亲竟支持,前妻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高新华与吴某某于2009年6月2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儿吴XX、吴YY由吴某某抚养。2010年10月15日,吴XX写了一份证明,称自己不想上学,且以后绝不后悔。吴某某竟然表示支持。2011年5月,高新华得知这个情况后,将吴XX接到自己身边生活,并要求吴某某放弃抚养权。在多次协调无果后,高新华将吴某某诉至法院。
前妻要求变更抚养权获法院支持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原告要求抚养长女吴某君,吴某君也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吴某君应随原告生活为宜,故对原告要求变更婚生长女吴某君的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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