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女追加抚养费状告亲父获支持
时间:2023-06-08 10:56:26 2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父母离婚后,女儿随母亲生活,随着上学及生活开支需要,9岁女童将亲生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将每月抚养费由300元增加至800元。11月10日,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女儿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的案件,法院支持了原告李佳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李佳父亲李某每年支付女儿李佳抚养费9600元,直至女儿成年为止。,

2008年10月,3岁的李佳(化名)的父母因感情破裂离婚,李佳判给母亲王某抚养,李佳的父亲李某每月给付300元抚养费。离婚后的王某靠打临工每月800元的工资抚养李佳,且李佳和母亲租房居住,李佳现已经上了二年级,因教育和生活费用大幅上升,李佳的学习、生活费用增加,而李佳的母亲王某收入微薄,难以抚养李佳。再加上物价上涨,四年前定下的每月300元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李佳的正常生活和上学的需求。李佳要求父亲李某增加抚养费,遭到李某的拒绝,后李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李佳要求父亲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李某现在广州某厂打工,月工资收入为4200元,家中还有9亩耕地,土地每年收入为2万元,李某有能力给付李佳抚养费。最终,法院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李某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判决李某自2014年11月起每月给付李佳抚养费8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法官提醒,离婚后抚养费用增加,婚生小孩可以合理要求承担抚养费一方提高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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