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01:19 4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1)市属国有林场;2)林木已达生理成熟、工艺成熟年限或因卫生采伐、抚育间伐需要,采伐设计符合《森林采伐规划设计》要求规定,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合格,在规定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内(具体采伐限额详见《转发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粤府[2011]58号))。

二、办理材料

准确填写,内容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符合《森林采伐规划设计》要求,内容准确、填写清晰并加盖有调查资质单位公章。

符合《造林更新设计》要求,内容准确、填写清晰并加盖有造林资质单位公章。

按伐区调查情况准确填写,内容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与原件相符,内容清晰、标识清晰。

内容准确,加盖验收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网址http://wsbs.jiangmen.gov.cn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方式提出申请,根据江门市林业和园林局公布的申请材料目录,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取得《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内有效。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4.领取结果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堤西路8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服务中心B区64、65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林业和园林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986年)

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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