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单项工程提前交付使用(例如单幢住宅),还是全部工程整体交付使用,都必须经过竣工验收这一环节,并且还必须验收合格,否则,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如果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在工程未经验收即提前投产使用是违法的,由此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承担责任。
施工不是儿戏,竣工后都必须经过验收,验收合格才可以投产使用。验收需要具备各项条件,包括按照合同实施建设、相关资料档案齐全、必要的合格证明检验报告齐全、有相关单位签署的合格文件、以及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以上条件均达标后,才算是正式竣工。
一、竣工验收要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主要是指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在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中载明的工作范围,也包括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
(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四)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包括以下档案和资料;
1、工程项目竣工报告
2、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
4、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
5、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
6、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
7、竣工图;
8、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
9、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
(五)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六)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除具有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外,还应当有试验、检验报告。试验、检验报告中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用于工程的哪些部位、批量批次、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八)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和评定,符合规定的,签署合格文件。竣工验收所依据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有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桥梁工程、电气工程及铁路建筑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九)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
(一)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二)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验收具体经办人应查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并在验收前1-2日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
(三)按消防工程验收程序的规定由不少于二人的消防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消防监督员应着制式警服,佩带《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1、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情况。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和自检情况,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情况,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和调试情况,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
2、分组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应边检查,边测试,并如实填写消防验收记录表。
3、汇总验收情况。各小组分别对验收情况作汇报,根据总队制定的《广东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试行)》,按子项、单
项、综合的程序进行评定、评定结论在验收记录表中如实记载,并将初步意见向建设、施工、设计等参加验收单位提出,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向建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四)参加验收的建设、施工及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
(五)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各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和消防机构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申报表上签名。
(六)工程验收承办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书,行文呈批表,并整理验收档案送领导审批。
(七)建设单位到窗口,出具回执取回验收意见书;
(八)验收和复查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有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公案消防机构申请复验,复验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同。
(九)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申报资料将不予退还。申请复验时,申报资料与正常申报验收资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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