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解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不仅可以缩短案件审理时间,节约司法资源,而且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约诉讼费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在赔偿方式上,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赔偿制度应当是一次性货币赔偿。这样,它易于操作和实现。世界上其他国家也采用这种方式。《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规定的方式也是金钱赔偿。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可以借鉴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经验,从当事人是否接受和法官是否认为适当这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不适合设置上限和下限。金钱只能对精神等无形和超越物质的东西所遭受的伤害起到抚慰作用,却不能真正补偿极端的精神痛苦。因此,在立法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上下限是不可能的,也没有必要的,但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应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从一般现实来看,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大多处于社会的底层,经济上不是很富裕,要他们承担被害人的全部物质和精神损失也是不现实的。将有许多法律白皮书,这将削弱法律的严肃性。被害人不能向被告人取得赔偿或者被告人不能赔偿的,国家应当按照一定的条件赔偿被害人。因此,笔者认为,应建立刑事赔偿基金和被害人服务机构,为被害人提供法律、经济和情感上的支持,使被害人尽快恢复正常生活。中国的国力比以前强了很多,政府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中国还具备设立刑事赔偿基金和被害人服务机构的条件。其资金主要来自行政罚款、罚款、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由国家委托的专门机构管理。如果被告在判决前主动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各种损失,包括精神损失,则可以视为酌情情形,因此法官应考虑被害人
的实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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