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时,由公司项目经理部组织项目部有关人员对事故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施工队不得自行处理。
2。重大质量事故主管领导组织工程管理部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制定处理方案,并将处理方案和措施报公司批准后进行处理。
3。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必须按规定及时填写《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和文字报告,文字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情况、责任人、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等
(一)一般质量问题:由责任监理工程师填写并出具监理记录,监督责任方办理验收。
(2)较严重的质量问题:责任监理工程师发出整改通知单,报总监理工程师。需要对整改方案进行审核的,应当在整改通知单中注明。责任监理工程师接到责任方整改报告后,应及时检查验收。
(三)严重质量问题:责任监理工程师下发整改通知单,并及时上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发部分停工通知单。主管监理工程师接到有关方面的调查处理方案后,应立即将初审情况报告工程部。调查处理方案必须经监理人主任代表和设计部门审核批准。勘察处理方案由设计部审核签字后报工程部主任代表和监理单位。工程部和主任代表分别签署责任追究意见后,主任代表签发复工通知书。(4)主管监理工程师责成有关各方填写并上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2)责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工程部报告,工程部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范围,确定调查处理程序。一般组织公司技术部门和设计单位对现场事故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方案。设计部门签字认可后,责任方免费组织施工。3)经调查,属于重大质量事故的,必须立即向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报告。当地建设部门组织专家组论证,提出处理意见,报设计部门修改设计。专家意见和设计修改完成后,由主任代表发出复工通知。根据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工程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称为不合格质量;不符合某一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预期要求的,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
凡不符合质量要求且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进行修理、加固或报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
凡不合格的工程必须修理、加固或报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为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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